江苏省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程序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地方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应当自确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企业、地方金融机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