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程序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审计机关办理本级人民政府交办审计事项的,应当按照其书面通知办理,并提交专题报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