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机关权限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审计机关认为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负有责任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单位纠正;有关主管部门、单位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