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审计条例/第二章 审计对象和内容第十二条已废止审计机关在财政审计监督中,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一)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商业银行、预算等单位涉及的国库集中收付活动及其相关的财政收支情况;(二)财政转移支付涉及的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三)政府采购涉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机构等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及其相关的财政收支情况。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