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审计条例/第二章 审计对象和内容第十一条已废止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六)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七)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情况;(八)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