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