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承包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