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六章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利用第九十八条有效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委托的律师、其他代理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九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