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七条

有效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信息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篡改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