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六章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利用第九十七条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信息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篡改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九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