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六章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利用第九十五条有效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做好不动产登记现势资料和历史资料的整理以及数字化转化工作,并对数字化资料进行异地备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九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