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四节 查封登记第九十四条有效监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参照本节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九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