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四节 查封登记第九十二条有效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查封同一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对后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九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