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四节 查封登记第九十一条有效人民法院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三)其他必要材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九十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