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三节 异议登记第九十条有效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八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