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

有效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有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十五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