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二节 更正登记第八十七条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有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十五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