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条

有效

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簿记载事项有错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无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