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七节 抵押权登记第七十三条有效不动产买卖双方和抵押权人三方同时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和抵押权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转移登记审核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审核,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