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六节 地役权登记第六十五条有效申请地役权变更、转移、注销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和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证明等材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