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按照地役权合同设定地役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持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役权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文件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
(一)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二)因铺设管线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三)因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四)因采光、通风、保持视野等限制他人不动产利用的;
(五)其他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或者限制他人不动产利用的情形。
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关材料,就已经变更或者转移的地役权,直接申请首次登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