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六十二条有效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作价入股,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海域使用权转移,以及依法转让、赠与、继承、受遗赠海域使用权等情形,申请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海域使用权转移证明材料等。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