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六十一条有效因海域使用权人姓名或者名称,海域坐落、名称,海域使用位置、面积、期限改变,共有性质变更以及使用权续期等情形,申请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海域使用权变更的文件等材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