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五十六条有效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国有农场、草场,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进行农业生产,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国有农场、草场申请国有未利用地使用权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