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五十四条有效因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等情形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的,承包方应当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相关材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