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因互换、转让、家庭关系或者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致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化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互换协议或者转让合同等材料。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还应当提供发包方同意的材料。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