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承包期限,土地用途,森林和林木的种类变化等情形,承包方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其他证明发生变更的材料。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