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五十二条有效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承包期限,土地用途,森林和林木的种类变化等情形,承包方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其他证明发生变更的材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