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五十条有效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