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以户为单位申请,由户主或者家庭成员共同确定的登记人申请登记。家庭成员作为不动产共有人的,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中。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