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四十五条有效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