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