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四十四条有效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依法保护权利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平等保护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以及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