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单独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可以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