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第三十八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单独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可以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