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第三十九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及时通知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材料交购房人的,视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与购房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