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一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第三十六条有效因土地互换、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所有权转移证明材料以及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等。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