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一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第三十五条有效因名称变更或者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等发生变化,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变更证明材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