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其他必要材料。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