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一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第三十四条有效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三)其他必要材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