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房屋首次登记的,登记事项可以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