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不动产登记确有错误,且通过更正登记不能纠正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撤销不动产登记行为,但不动产权利已由善意第三人取得或者撤销将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不动产权利登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