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省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