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不动产登记应当在权属明晰的基础上将相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属的确定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