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省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