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和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的,可以进行实地查看。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