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因情况特别复杂,难以确定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核查,具体办法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