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因情况特别复杂,难以确定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核查,具体办法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