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
(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
(四)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五)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根据部门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