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查看、调查、公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