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二十条有效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类别与事项提交符合国家规定的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服务场所、门户网站或者网络平台公开各类登记申请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