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