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十九条有效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