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动产登记,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监护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