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授权委托书以及双方的身份证明。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服务场所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