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有效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