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与不动产登记证明为纸质或者电子介质,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 电子证书、证明与纸质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